关于印发《河北省降碳产品价值完成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告诉
关于印发《河北省降碳产品价值完成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告诉
冀气候领办〔2021〕19号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人民政府,雄安新区管委会,省政府有关部门:
为执行《关于树立降碳产品价值完成机制的实施方案(试行)》(冀政办字〔2021〕123号),我办拟定了《河北省降碳产品价值完成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
2021年11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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